为在XX市建筑桩基工程中全速地应用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以下简称人工挖孔桩),做到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地区各类建(构)筑物采用人工挖孔桩基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与检测。当桩长超过20m或场地具有第3.1条条件时,其人工挖孔桩必须经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可行后方可实施。桩身直径(不含护壁)不得小于900mm;当桩长10 3.7当桩端持力层为残积土或强风化基岩时,可采用扩底桩;扩大头尺寸宜根据桩扩大端侧面和底面的土性确定;当扩大头的持力层为残积土时,D/d最大不超过1.4,且半侧净扩部分宽度a不应大于400mm,扩大端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000mm;当扩大头的持力层为强风化花岗岩时,D/d最大不应超过1.6,且半侧净扩部分宽度a不应大于600mm,D/hc不得在感动1/3,扩大端之间的净距为应小于1500mm。扩大端底部宜挖成锅底形,中心矢高hb宜为0.1-15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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