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施工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a.工程合同签订后,施工方应根据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条文及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程和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连同“施工组织设计”、“临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一并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建设方批准。
b.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在十五日之内给予提出审核意见。
c.施工方对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立即组织实施。做好财力、物力、人力方面的准备,做到及时、准确措施到位。对需修改的方案和设计,施工方修改后应再报送监理工程师按程序规定审核,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
d.对于修改、变更后的技术措施所增加的费用,监理工程师有权利和义务提请建设方给予充分考虑和填补。
e.“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经施工方上级技术主管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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