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审 计 单 位 承 诺 书
XXX审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要求,我们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了与审计范围相关的资料,并郑重承诺 如下:
一、所提供的与 XXX灾后重建项目(污水处理工程) 竣工决(结)算审计相关的工程竣工决(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一切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合法、完整的。
二、所提供的有关 XXX灾后重建项目(污水处理工程) 建设项目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的(以《资料接交清单》为准)。
三、对审计过程中要求提供的有关调查、核实材料,本单位将按上述要求和规定时间签署完毕,送交审计组。
对上述承诺,本单位和有关负责人愿意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签 章)
法定代表人:(签 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施 工 单 位 承 诺 书
XXX (建设单位名称):
由我公司承建你单位 XXX灾后重建项目(污水处理工程) 已于2015年11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我公司已完成该工程“工程竣工结算书”及“竣工结算资料”的编制,现将上述资料提交你单位申请进行竣工结算审计。我公司就结算审计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我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是真实的和完整的,全面地反映了本工程的所有工程活动记录。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有权拒绝我公司补充提供的任何经济性资料。
- 我公司所提供的送审资料是合法的,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审计过程中,我公司将积极主动配合建设单位和审计单位勘察现场,核定资料等相关审计工作。
- 我公司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书”是按照有关规定实事求是编制的,如有高估冒算等行为愿按现行有关规定接受责任追究。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规定,审计核减金额超过送审造价5%以上的,委托咨询费中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我公司承担。在审核过程中,确因我公司的原因造成补报送审资料增加送审工程造价的部分,中介审核基本费及效益费单独计算收取,由我公司承担该部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