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程》(DBJ51/T014-2013)
1 总 则
1.1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
性、准确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规定。
1.2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
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的资格证书。
1.3本规定中的抽样数量均按单体工程计算。
1.4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1.5未按本规定进行检测的单体地基基础工程,不得予以验收。
1.6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必须遵
守本规定。
1.7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解释。
1.8本规定自2013年10月01日起实施。
2 基本规定
2.1建设工程地基基础的检测,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单位
向检测机构提出委托。
2.2在进行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前,检测机构应完成下列工作:
1 收集施工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地基基础设计资料等;
2 收集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了解地基基础的施工过程;
3 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
2.3 检测点位的布置宜遵循如下原则:
1 一般情况下宜在整个施工场地内均匀布置检测点;
2 当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在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段布置
检测点;
3 当对地基基础的施工质量有异议时,应在有异议部位布置检测点;
4 应在基础承受荷载较大或在上部结构对变形敏感部位布置检测
点;
5 检测点宜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2.4 检测单位应根据2.2条及2.3条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2.5 检
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2.6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划分。
2.7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检测日期和检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