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的权利:
根据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委托监理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理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2、审查总包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对不符合工程需要的,有权要求补充、更换。
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4、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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