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选择、设备建设和改造、操作运行以及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在水泥窑中的协同处置。
利用粉煤灰、钢渣、硫酸渣、高炉矿渣、煤矸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作为替代原料(包括混合材料)、燃料生产的水泥产品参照本标准中第7.2节的规定执行。
常见问题
相关文章
猜你喜欢
- HJ/T 3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23-04-21
- HJ/T 416-2007 环境信息术语 2023-04-21
- 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2023-04-21
- HJ/T 47-1999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2023-04-21
- GB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023-04-21
- GB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2023-04-21
- DB37/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意见稿) 2023-04-21
- GB 12372-1990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氮检验标准方法 改进的Ssltzman法 2023-04-21
- GB 12375-1990 水中氚的分析方法 2023-04-21
- GB 12378-1990 空气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 TBP萃取荧光法 202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