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事故期间及事故后现场辐射水平和流体(气体或液体)内放射性活度监测设备的一般要求,包括设计要求、技术特性、检验方法及所需文件,并给出检验方法范例。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事故期间及事故后(包括事故后的长期停堆)现场辐射水平和流体内放射性活度监测设备的设计、生产和验收。本标准只涉及这类监测设备的一般规定和设计要求,而在其他几部分标准中给出几种特殊类型仪器(气态排出流中放射性惰性气体连续监测仪、高量程γ剂量率监测仪、工艺流监测仪及其他排出流监测仪等)的详细要求,但必须与本标准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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