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
范围:
政府投资占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
(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北京)
市及市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市本级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行政性收费等到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多元化主体投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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